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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辅导第14章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3-18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考点一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环球网校2016经济师《中级人力》辅导: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

概念

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

 

 

主体

 

从社会保 
险责任分

 

(1)国家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目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是: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从保险
业务分

保险人(在我国,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监督人

客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资金、物、服务行为

产生

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变更

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消灭

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其他

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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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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