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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工伤保险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5-12-25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概念

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补偿原则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的

工伤认 
定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续表

工伤保 
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遗属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的50%

停止享受 
工伤保险 
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特殊情况

(1)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有F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①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 
②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 
③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④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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