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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讲义第五章精讲:征收管理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2-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3)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3、税款预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4、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 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3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1.该企业2013年6月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万元。

  A.300

  B.400

  C.500

  D.600

  【答案】C

  【解析】2000×25%=500万元

  2.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A.50

  B.150

  C.200

  D.250

  【答案】D

  【解析】500×50%=250万元

  3.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A.54.375

  B.75.000

  C.87.500

  D.125.000

  【答案】A

  【解析】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二级分支机构

营业收入(0.35)

职工薪酬(0.35)

资产总额(0.3)

分配

比例

分配税额

上海分支机构

400

100

500

0.2175

54.375

南京分支机构

1 600

300

2 000

0.7825

195.625

合计金额

2 000

400

2500

1

2500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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