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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企业所得税1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12/1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税法优先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00:16:22.24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亏损:按税法计算的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等

  (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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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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