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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基础讲义8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1/14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掌握)——预防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如果纳税人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掌握)
  (1)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扣缴税款: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注意税收强制执行与税收保全措施的异同
  ① 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②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③措施不同
  注意税收强制执行的物品范围
  【例题·单选题】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的物品是( )。
  A.高档消费品
  B.金银首饰
  C.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D.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答案】D
  【解析】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五)税款追征与退还(掌握,非常重要)
  1.税款的追征处理
产生原因 追征处理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计算错误等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偷税、抗税、骗税的 无限期追征

  2.税款退还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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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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