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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笔记第八章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4/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笔记第八章2 第二节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国有经济单位也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下列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受赠人按规定缴纳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房屋产权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3)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6)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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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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