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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笔记第七章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4/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笔记第七章3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6、稿酬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财产租赁所得;10、财产转让所得;11、偶然所得;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税率: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
  1、对于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减除2000元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以下四种人员,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减除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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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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