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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笔记第五章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3/3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3.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包括结算罚款、加息、罚息。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转贴现业务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2)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融资租赁业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其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4. 通信业的计税依据

  (1)以取得收入的全额确定营业额,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等业务的营业额;

  (2)以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即差额或收益额确定的营业额,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业务的营业额。

  5. 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特殊规定: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即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收视费:由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6. 娱乐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

  7. 服务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特殊规定:

  (1)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境内组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营业额也允许扣除支付给接团企业的费用。

  旅游业,以全部收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和其它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对广告公司因经营的需要,而再委托给其他企业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

  8. 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

  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9. 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1)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视同销售建筑物,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销售不动产,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投资入股为名,实际是以取得固定利润或按销售额提成方式取得报酬的,属于普通的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就其取得的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征税。

  (5)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营业额。

  (6)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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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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