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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笔记: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4-2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存在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5、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期限内的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届满后的违约,上述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造成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实际违约造成的是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

②主观过错,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违约的责任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

1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①继续履行;②支付违约金;③违约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违约金条款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违约损害赔偿,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7、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属于事件的范畴不属于民事主体的行为。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的不可抗力除外(即不能免责):1)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发生都能构成违约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才可以免责;2)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

②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③免责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可以约定免责条款。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不发生免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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