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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基础高频考点: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1-21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3.合同担保的形式

(1)保证

①定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②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③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定义 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
先后顺序 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定金

①定义: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②效力:证约效力;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担保效力(主要效力,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③性质: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④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⑤定金罚则VS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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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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