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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基础高频考点: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1-21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发盘)

(1)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在有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 要约邀请
目的和效果不同 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对象不同 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内容不同 内容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约束力不同 在一定期间内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没有任何约束力

2.承诺

(1)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3)要件:

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即时作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合理期限内到达。

【注意】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最实质性的要件

【注意】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加以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4)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环球网校2016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讲义:合同法律制度)

3.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则

(1)履行主体适当: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2)履行标的适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3)履行期限适当: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①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②如果没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1)通知义务;

(2)协助履行义务;

(3)保密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消灭)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1.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

(1)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2)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约定担保是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

(3)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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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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