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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串讲:物权概述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10/2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物权概述

  【本节考点】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物权的种类

  【本节内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

  ①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②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

  (2)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

  ①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②债权的权利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即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

  ②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①物权的标的一般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注】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②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①物权的追及效力。

  Ⅰ: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Ⅱ: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

  Ⅰ: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注】物权优于债权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Ⅱ: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例题1:多选】与债权相比,下列关于物权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有()

  A物权是对****

  B物权是法定的

  C物权属于支配权

  D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和行为

  E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答案】BCE

  【例题2:2011年单选】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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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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