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法律特征: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四)地役权
1、概念: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法律特征:
第一,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第二,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第三,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举例:甲房地产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土地一块,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块前有一学校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甲在合同生效时取得了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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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