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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串讲:合同概述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10/2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合同概述

  【本节考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的分类

  【本节内容】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注】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具体内容
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 不要物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要物合同 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 《合同法分则》中规定15类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 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例题1:2011年单选】民事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技术合同

  D.保管合同

  【答案】D

  【例题2:2012年多选】从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赠与合同属于()。

  A.单务合同

  B.要式合同

  C.从合同

  D.单方合同

  E.有名合同

  【答案】AE

  【解析】本题较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对赠与合同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形式,所以是不要式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例题3:多选】借用合同是()

  A单务合同

  B实践合同

  C双务合同

  D诺成合同

  E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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