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网站地图
地方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
河南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

2022年经济师报名时间/条件

自动查询系统

省份
手机
姓名
提示: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环球网校账户 用户名您的手机号 初始密码123456

2022年经济师 网课

报名时间动态及时提醒 赠送环球视频课程 套餐8折抢购

已查询报考条件的考生也可一键进群获取报考指南在线解答 群号569977370 

您现在的位置:经济师考试网 >> 中级经济师 >> 理论与辅导 >> 文章正文
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串讲:合同的效力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10/2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合同的效力

  【本节考点】

  (1)合同的生效要件

  (2)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本节内容】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

  【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

生效要件 具体内容
主体合格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于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合同行为。 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真实 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
合同的形式合法 当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如不采用这种形式,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合同类型 情况 效力
无效合同 (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是否能生效还须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予以变更时,合同才自始无效或效力发生变化。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

[1] [2]

  考试交流区报名时间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569977370)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八折开通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10 经济师考试培训网  鄂ICP备10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