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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合同的管理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3-2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丁有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已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

  (3)丁有权行使代位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4)甲可以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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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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