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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人力资源》知识点:工资制度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10/2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劳动者以下收人不属于工资范围: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③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人,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工资的部分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单位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按规定令其赔偿损失;

  (3)劳动者本人违反劳动纪律,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扣除一定数额工资;

  (4)法院委托单位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等;

  (5)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债务;

  (6)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7)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正常情况以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待遇。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其中,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工时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也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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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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