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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工商专业辅导资料31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10/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在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设计”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玻璃制的火锅,如果由于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不合理,就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

(2)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确如,生产幼儿玩具制品,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而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则有可能发生伤害幼儿身体的危险。

(3)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产品本身的特性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生产者未能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明确地告诉使用者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煤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生产者告知,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上述情况,就可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三)《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该法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但对具体的某个企业来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则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表示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若干禁止性行为规定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交换假冒伪劣产品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产品质量法》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这里讲的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产品认证标志与产品合格征不同,合格证是由产品生产者自己出具的,而认证标志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除认证标志外,还可包括基他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标志,如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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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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