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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20/10/1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2.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了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和 30 日内审结。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熟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熟悉提起再审的途径。注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 年内提出;2 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注意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五)督促程序

l.概念与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督促程序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支付令的申请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l5 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4.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l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六)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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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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