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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训练题5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5-1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7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训练题5

 第二节 税制要素

  一、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1.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一般分为两种,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负税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否一致主要看税负是否发生了转移或转嫁。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个问题。

  1.征税对象是税制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第二,征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税制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2.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

  重点注意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3.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一般征税对象都比较复杂,需要规定税目,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划分税目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另一方面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问题。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征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1.税率的基本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比例税率又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的比例税率。

  特点:税率不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2)累进税率

  是指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多少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包括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

  按照税率累进依据的性质,累进税率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种;按照累进依据的构成,又分为“全累”和“超累”。

  注意“全累”和“超累”两种方式的比较。

  具体来看:

  ①全额累进税率(两个特点:计算方法简单,但税收负担不合理)

  下面举例说明全额累进税率如何不合理:

  已知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全年所得额400元以下(含400元)

5

0

2

全年所得额在400-1000元

10

20

3

全年所得额在1001-2000元

15

70

4

全年所得额在2001-5000元

20

170

5

全年所得额在5001-10000元

25

420

6

全年所得额在10001-20000元

30

920

7

全年所得额在20001-50000元

40

2920

8

全年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

50

792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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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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