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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民航》辅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12/2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抵押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抵押人死亡引起无法履行债务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宣告破产或解散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受偿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的分配顺序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费

  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赔偿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设定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一同处分,但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六.建设用地抵押权的灭失

  抵押土地使用权处分的条件(5种情况)

  可折价或拍卖抵押物清偿抵押权人

  协议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七.最高额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二)最高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确定前,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确定前,部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内容

  (三)最高抵押权的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确定期间或期间不明,自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认的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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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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