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过去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①办公用地。②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2)军事用地:①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②营区、训练场、试验场。③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④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⑤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⑥国防军品科研、试
验设施。⑦其他军事设施。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热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
(2)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等。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这类用地是指由中央投资,或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或者引进外资以及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防洪、防渍、治碱、农田灌溉、水力发电、江河治理、城市供水和排水等水利工程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一般指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
(1)申请: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审批权限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审批:根据用地申请书有关文件,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城市政府审核、批准,核发建没用地批准证书。
(3)拨地:经城市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4)发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划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
(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2)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①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3)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的金额不应包括土地价格,因抵押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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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