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①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③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①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②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③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④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⑤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对征收审批权限的解释详见本节“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
4.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 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
对征地补偿的具体解释详见本章第四节“房地产征收的补偿和安置”。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
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1.农用地转用审批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收的审批
实行征收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1)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方可征收的土地:①所有的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除由国务院审批征收的土地以外,其他征收土地的,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3)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①农用地转用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内的,而征收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②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权都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 权在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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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