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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辅导资料(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10/1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4.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占用与管理

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的土地
抵押权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当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抵押的土地可以出租转让,但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超过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5.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

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条件(5种情况)
抵押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抵押人死亡引起无法履行债务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宣告破产或解散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受偿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的分配顺序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费
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赔偿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设定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一同处分,但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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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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