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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复习(17)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9/2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3讲

  建设用地使用制度-2(上)

  第八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①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③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信、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办公室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原则经济师考试培训:www.jjsexam.com

  (1)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镇)村建设用地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农民在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上私自建房、开矿、烧砖瓦、毁田取土和建坟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违法活动。同时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集体建设用地的活动。

  (2)按规划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3)按计划用地,不得突破计划控制指标。

  (4)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5)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收回、流转和抵押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收回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及地上建筑物需要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负责搬迁。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是指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所有者因某种原因被撤销,或迁移到其他地方,不再需要使用或无法使用该土地的,可以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但不包括企业的破产和兼并等情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未经国家征收,该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该因厂房的转让而改变。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宅基地的经营管 理者,可以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的“一户一宅”原则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审批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②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③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后,农村却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原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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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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