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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农业知识预习:最大诚信原则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11/1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 (是否构成重要事实) 
    区别:是否退还保费;
    8.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可抗辩期,不可抗辩期,可争期间,不可争期间;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不行使,消灭。
    三、 保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做与不做,存在与不存在的保证。
    1. 概念和分类: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承诺保证(作为与不作为)和确认保证(存在与不存在)
    2. 保证的起源与适用
    被保险人可以不遵守保证,一是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保证事项已经不适用;二是新颁布的法律使得保证已经不合法;三是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3.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1)保证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
    2)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告知的目的是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均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告知要判断是否重要;
    4)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四、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
    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构成弃权有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力的存在;二是保险人必须明示或者默示弃权的意思。
    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双方均可抛弃,但是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抛弃;一是抛弃的权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二是对事实上的主张不得抛弃;三是保险人不得抛弃除外或者包括风险。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禁止反言只要针对保险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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