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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建筑精讲讲义第五章第1节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4-6-1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延迟和承诺撤回

  (1)承诺延迟

  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做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

  (2)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若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成立,则不能再撤回承诺。

  四、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线、设备安装等

  (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的相应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资本)

  ②有与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

  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技术设备)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不同条件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设工程活动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为要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

  ①签订合同的权利

  ②发包人的检查权

  (2)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六条)

  ①不得肢解发包

  ②依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文件订立合同

  ③发包人负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的义务

  ④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准确的资料,并不得随意变更计划

  ⑤及时验收与支付价款的义务

  ⑥因发包人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负有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2、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①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

  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和实际费用的权利

  ③有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的义务

  ①承包人应当亲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②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③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期交付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应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因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应由施工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概念

  ①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勘察合同的内容

  (3)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①发包人的责任

  ² 提供明确的勘察任务、技术要求及各种相关资料

  ² 解决勘察现场的出现的问题,包括安保问题

  ² 支付费用

  ² 保护勘察人的设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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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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