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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建筑精讲讲义第五章第1节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4-6-1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三、订立合同的方式

  (一)要约

  1、概念: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

  (1)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2)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3)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2、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3、要约的法律效力

  又称要约的拘束力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撤回的通知要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①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

  ② 《合同法》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或者没明示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5、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的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①由受要约人做出。

  ②向要约人做出

  ③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能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可对非实质内容做出更改,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通知方式根据要约的要求确定。如果要约规定承诺方式,则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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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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