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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民航运输专业第十章18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12/3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年中级经济民航运输专业第十章18 二、货物变更运输及其处理(重点)

  运输的变更或退运的发生,有时是出于托运人的要求,有时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有时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造成。根据变更的原因,人们把运输变更划分为自愿变更和非自愿变更两种形式。但是,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需要对原定的运输进行变更,都应该力求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航空运输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不得损害对方或他人的利益;

  (3)对受损害一方给予公平补偿;

  (4)双方应该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一)自愿变更及其处理

  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承运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变更不得损害承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变更内容:1.始发站退运;2.中途站停运;3.变更目的站;4.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5.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二)非自愿变更及其处理

  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原因产生的货物运输变更。发生非自愿变更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1.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2.变更目的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运费。3.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4.如改用其它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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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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