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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民航运输专业第九章7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12/29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年中级经济民航运输专业第九章7 三、责任与赔偿(考点)

  (一)责任范围

  1.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及承运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战争和武装冲突、政府行为;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和货物性质不适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气温、气压变化和运输时限而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

  (3)包装方法和容器不良;

  (4)包装完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

  (5)货物的合理损耗。

  3.因货物损失或延误等造成的间接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4.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动物死亡,或由于动物自身的或其他动物的咬、踢、祗或窒息等动作造成的;或由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经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环境的变化而造成的或促成的动物死亡或受伤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和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5.除能证明是由于承运人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6.押运活体动物的押运员在押运途中因动物的原因造成伤害或死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动物给承运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7.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延误的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但承运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以及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承运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8.在运输过程中,经证明货物的损失或延误等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9.除承运人故意行为外,由于履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或在变更期间产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0.航空公司为其他承运人的运输航线填开航空货运单,只能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对其他承运人的航班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或延误,该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1.部分货物或货物中的任何包装件发生损失或延误时,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以有关包装件的重量为限。当托运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损失或延误影响到同一份货运单上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其他包装件的重量。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损失或延误货物的价值在全部货物总价值中的比例,按损失或延误货物的重量在全部货物总重量中的比例确定。

  (二)赔偿限额

  1.办理了声明价值并交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千克100元人民币。

  3.投保航空公司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4.延误运输的赔偿。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货物超过约定和规定期限运出,航空公司应给予适当赔偿,但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额不超过该票货物实付运费的5%,赔偿总额以全部运费为限。

  经典例题:货主托运一票货物,自北京运至长春,总运费为1260.00元。货运单的“航班/日期”栏内填写9月8日CZ6102.但到9月15日该货方被运抵目的地,货主提出索赔,承运人应赔偿不超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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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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