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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建筑:赔偿限额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10/21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建筑:赔偿限额

1.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都被视作特种风险。为了控制这类风险的赔偿责任,除了规定免赔额之外,保险人还规定有赔偿限额。凡保险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无论发生一次或者多次,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应根据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一是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二是规定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

  3.各种费用保险与附加险的赔偿限额

  场地清理费用、专业费用等以及其他附加保障的赔偿限额在承保实务上有两种做法: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者有时在附加条款)中单独列明分项赔偿限额,并以第一危险方式承保;将这些赔偿限额包含在总保险金额中,但在对应的附加条款中规定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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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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