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与他国、国际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一)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
(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协调
(三)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银行业的国际监管
近年来,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日益加快。一方面,跨国银行集团的发展形成了国际银行间的竞争;另一方面,国际资本流动包括国际借贷的增加,使银行风险国际化。
为了维护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加强监管合作,统一监管的原则和标准,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10个主要国家在瑞士的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简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75年达成的“巴塞尔协议”确认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基本标准和原则,明确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督,东道国有责任监督在其境内的外国银行;监管当局应加强合作,东道国和母国互通信息,并代为检查对方的海外机构;以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附属机构的清偿能力;以母国监管当局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清偿能力和外国附属机构的流动性。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早先是着眼于如何增强国际银行的资本来源,以利于强化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继而又认识到有必要在成员国中间用统一的办法衡量其资本充足性,并建立资本充足性的最低标准,以实现巴塞尔委员会银行监管的两个根本目标:一是新的监管框架应服务于增加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二是本着消除国际银行间现存不平等竞争的根源和确保制度公平的观点,在新框架应用于各不同国家的银行时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后历次的“巴塞尔协议”对监管原则、监督权利的分配、监管标准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2004年6月26日,代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版的“巴塞尔协议”具有同样的目标,即通过对银行提出统一的资本金要求,促进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银行国际竞争的公平性。新协议作为原协议的替代,设计目标是要提高资本金要求对银行风险的敏感程度和具有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的有效性。
本次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保留原有的风险资本分类的基础上,以风险量化和风险管理为中心,以提高监管资本金计量对风险的敏感度为改良目标,利用内部激励、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三种力量,进一步促进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外部监督、市场约束这三大支柱,并分别在这三方面加以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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