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1998年开始酝酿,几易其稿,:最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出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出台以后,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准备实施。“10国集团”在2006年底开始执行;部分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表示将利用新协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等也将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实施新协议。中国银监会在2010年已对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对于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是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关键。按照2004年9月美国COSO正式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从企业战略目标制定到目标实现的风险管理过程,有八大要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也吸收了该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框架。2007年下半年以来,席卷全世界的金融海啸使西方国家很多银行倒闭,其中不乏有一些世界闻名的大银行,这充分暴露了银行的风险管理还有很多漏洞,现在的风险管理框架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早在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7年1月1日前达到8%的最低标准,并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来监管我国的银行业。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还推出《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全面动态地评价银行风险,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要素的综合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评价、资产安全状况评价、管理状况评价、盈利状况评价、流动性状况评价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银行风险总体评价。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最低资本金要求中,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2005年1月,中国银监会召开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积极鼓励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200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一个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意见。2008年9月3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第一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引。2010年,中国银监会对几大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估,然后在年底公布有资格的银行名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和方法,为银行业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但应该意识到的是,新协议不仅仅是金融风险技术和模型的问题,它还是一个风险管理架构的重组问题,其实施过程通常需要对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组织结构、内部授权等制度环境进行大的变革。针对这种风险管理架构的重组,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将视野从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针对每种不同的风险找出风险成因,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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