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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水路运输重点讲义第十四章第五节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4-8-18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4中级经济师水路运输重点讲义第十四章第五节第五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的特点(重点)
  航次租船又称定程租船,简称程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租船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租船运输。航次租船主要从事大宗货物的整船运输,是租船市场上最为活跃的一种租船方式。
  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货物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进行运输的。航次租船是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组织营运的,合同的内容充分地显示了航次租船的营运特点:
  (一)特定的货物、船舶、航次和港口
  (二)船舶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并负担除装卸费用以外的全部营运费用
  (三)货物装卸费按双方约定而定
  (四)合同中对装卸工作时间有约定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考点)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任何约定都是有效的。虽然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规一般都 对租船合同的条款作了特别的规定,但是它们往往不是强制性的。比如我国的《海商法》在关于航次合同的特别规定中就订有“本章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的规定,仅在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的条款。
  洽订航次租船合同时,常需选定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作为磋商合同条款的基 础。由于各种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的条款内容并不相同,而当事人双方又常需从维护自己的利益考虑对某些条款增、删、修订。所以就某一具体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的 合同条款逐项解释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对合同一般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较深入地理解,才能从合同整体上体现出当事人的意图。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是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航次租船合同中应以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而以租船人为当事人的另一方。
  (二)船舶概况
  船舶概况又称船舶说明,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级及船舶载重吨。关于船名的约定,通常有两种约定方法,即指名船舶和代替船舶。
  (三)受载期和解除合同日
  受载期是船舶到装货港接受货载的最后期限,通常都按一段期间约定。受载期的最后一天称为解除合同日。
  (四)装卸港口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港和卸港通常可有两种约定方法。其一是,在合同中列明装货港口和卸货港口的名称;其二是“选择港”,即在合同中列明几个可供选择的装港和卸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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