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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水路运输重点讲义第十四章第五节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4-8-18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五)装卸费用分担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费的分担,一般有五种约定方法:
  1.舱内收货(Free In:F.I.),指船舶所有人不负担装货费;
  2.舱内交货(Free Out:F.O.),指船舶所有人不负担卸货费;
  3.舱内收交货(Free In and Out:F.I.O.),指船舶所有人既不负担装货费,也不负担卸货费;
  4.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费(Free In and Out Stowing Trimming:F.I.O.S.T.),指船舶所 有人不负担一切与装卸货物有关的费用;
  5.班轮条款(Liner Term);指一切与装卸有关的费用均由船舶所有人负担。
  (六)载运货物
  包括载运货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和包装的约定。用书面通知租船人本航次船舶可装载货物数量的行为称为“宣载” 。
  (七)运费支付
  关于运费的计算方法,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有三种约定方法,即:按装货吨数计算;按卸货吨数计算和按整船包舱计算。至于运费支付的时间,既可以预付:也可以到付,还可以部分预付和部分到付,也可以部分预付和部分随卸货进度逐日支付。
  (八)船舶所有人责任
  船舶所有人总是尽可能的减轻自己的责任。
  (九)装卸时间和速遣费、滞期费
  装卸时间,是指可用于装卸工作的时间。如果合同航次中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少于合同约定的可用装卸时间,则船舶所有人将给予租船人奖励,这种奖励就是速遣费。相反,如果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超过了约定的可用时间,租船人须向船舶所有人支付滞期费。
  关于装卸时间的约定,一般可用三种方法:
  1.按连续日计算。
  2.按晴天工作日计算。
  3.按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计算。
  经典例题: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港和卸港通常的约定方法是在合同中列明( )名称。
  A.指示港
  B. 合同港
  C. 装货港口和卸货港口
  D.选择港
  【答案】CD
  【答案解析】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港和卸港通常可有两种约定方法。其一是,在合同中列明装货港口和卸货港口的名称;其二是“选择港”,即在合同中列明几个可供选择的装港和卸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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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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