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收入确认
【本部分结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亏损
(一)收入总额
(二)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五)特殊收入的确认
(四)一般收入的确认
应税收入
(一)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具体包括: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针对企业)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特定的来源和管理要求(针对企业)
资金来源——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管理要求——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真题:2013年多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这类财政性资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A.企业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取得
B.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C.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D.企业对该资金单独进行核算
E.企业对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答案】BCDE
【解析】国务院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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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