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外观设计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
一、新颖性
1.该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
2.该外观设计不与任何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构成抵触申请。
不构成抵触申请,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过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判断中,最需要注意观察方式: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五种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二、创造性
1、含义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
(1)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
(2)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3)外观设计的形状由产品功能唯一限制
举例:凸轮曲面形状是由所需要的特定运动行程唯一限定的,其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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