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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辅导:集体合同的概念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7/29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3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辅导: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按照198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就集体谈判的特征及内容做出的概括性表述,集体协商是一种由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在我国,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团体就劳动问题,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按照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为了充分地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5l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在我国,集体合同主要由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一)集体协商的特征

  (1)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劳动者团体在我国主要是

  指工会。集体合同南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

  与企业签订,企业团体是指企业(雇主)组织(如企业家协会),在我国《关于逐步实行集

  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第8条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第9条规定:“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

  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10条规定:“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顽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

  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第15条规定:“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

  的首席代表。”

  (2)集体协商是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集体协商的内容涉及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还可以包括与劳动条件密切关联的企业内部的人事制度改革,如录用标准、人员流动、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

  (3)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在协商中,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4)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当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后,不是替代而是修改相关的个人劳动合同,因为它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

  (5)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集体协商虽然是一种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但当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国家可以发挥调解作用。在一些国家,政府或者通过货币和财政政策制约集体谈判的内容,或者通过法定工资措施、紧急状态规定以及三方性协议等形式直接参加谈判,决定集体合同的实际条款。也有一些国家,其作用局限于通过必要的立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劳动争议处理服务,制定最低劳劭标准等,促进劳资关系有秩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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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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