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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12/1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4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熟悉)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对象(掌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和房产税相同)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的经营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表述正确的是( )。

  A.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B.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纠纷的,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纳税

  C.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所占份额大的一方纳税

  D.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E.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熟悉)

  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为准;尚未合法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掌握)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注意143~144页第1、2、3、10、12、18项规定。

  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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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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