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增值税制(1)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12/1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比较
不同之处 | 界定不同 | (1)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2)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
税务处理不同 | (1)混合销售行为:除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外,以主业确定征收何种税 (2)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相同之处 | 都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
举例:
1.某百货商场销售100台电脑,价值38万元,商场用货车送货上门——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2.某百货商场设一家餐饮服务中心——兼营行为。饮食服务,纳营业税;货物销售的销售额纳增值税。
(五)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
情形 | 税务处理 |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 营业税 |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 增值税 |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情形 | 税务处理 |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销售食品 | 营业税 |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附设的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 增值税 |
总结: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特殊行为有三种行为:
(1)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8种情况。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
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注意六种情形。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熟悉)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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