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银行存款 1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120000
这样一来,就使得“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出现红字余额320000元。应根据代销合同和检查所处时期,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委托代销商品 1120000
销售费用(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800000
上述两个调账分录综合在一起:
借: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销售费用(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委托代销商品 3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自产自用产品的检查
如果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没有销售额的,则核算销售额。过程为: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专项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售价)或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售额计算)
3.包装物销售的检查(重要考点)
类型 | 税务账务处理 | |
(1)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 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 |
(2)租金 | 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 | 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
单独出租包装物收取租金 | 租金收入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租赁业征收5%的营业税。 | |
(3)押金 | 一般商品 |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审查:①审查包装物收入有无计税;②审查包装物的押金金额是否正确;③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例9-10】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使用费10000元。另外,为保证购买方及时退回包装物,订立了包装物使用期限为三个月的合同,并收取押金20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4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0000
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1+17%)×17%=1453。账务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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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