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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辅导:所得税制度(21)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11/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2)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

  (3)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扣除限额,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七,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掌握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所得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过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例题34:06单选—改编】下列所得中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先进个人奖

  B.保险赔款

  C.退休工资

  D.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答案:A

  解析:注意: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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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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