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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辅导:商品劳务税制度(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7/14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1)概念: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二者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如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该货物的运输。

  (2)规定2010年经济师考试报名www.jjsexam.com/

  ①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③特殊规定: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即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征税规定。

  (1)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就是不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2)兼营行为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补充如下:)

  (3)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异同点

  相同点: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不同点:

  ①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作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

  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②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一般只征一种税。

  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题4:119页第13题】混合销售与兼营是为了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界限而作的规定,其区别在于( )

  A.混合销售同时涉及货物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兼营是指同一纳税人既有工业生产,又有商业批发、零售.

  B.混合销售是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同一纳税人身上发生,兼营则是货物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

  C.混合销售是货物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而兼营是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同一纳税人身上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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