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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辅导:税务管理(1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7/1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注意:

  ①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②纳税人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采取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其方法主要是转移、隐匿可以用来缴纳税款的资金或实物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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