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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辅导:税收征收管理(4)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6/3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税款追征与退还

  (1)税款的追征处理2010年经济师考试报名www.jjsexam.com/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追征期至5年;

  ③偷税、抗税、骗税的,可以无限期追征。

  (2)税款退还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减免税管理

  1.减免税的种类

  按减免税形式的依据来划分有以下三种:法定减免,特案减免和临时减免。

  2.减免税管理规程

  包括减税免税的申请、审批、批复执行、监督检查四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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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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