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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第二章第二节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9-8-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考点】股东大会的种类与召集

1.股东大会的种类(掌握)

股东大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出席,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年会两种。

股东年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掌握)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2)股东出席会议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3)临时提案的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则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掌握)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股东所持股份是股东权的计算依据。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重要原则。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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