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辅导:公司经营者复习(4)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其职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股东大会种类:年会和临时会议(注意必须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的6种情形P55,还应注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种类相区别)。
例:下列哪种情形下不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或: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例: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注意具体规定P55)。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但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则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决议方式: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股权的重要原则。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还应注意累积投票制,指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和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可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还可授权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展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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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