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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第四讲(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11/25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二、股东机构——股东会

 (一)股东

  股东的概念: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有发起人股东和非发起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参见P50-51,)

  注意发起人的三个特点:

  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股份转让受到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资格取得受到一定限制(设立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股东的法律地位:

  1.是公司的出资人(注意三个特点P51),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既公司的资本总额;

  2.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最大承担者(股东权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和劣后性,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劣后于普通债权和职工债权)

  3.享有股东权:这是股东最根本的法律特征

  4.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的权利(10项):股东会的出席权与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和提案权、董事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司资料的查阅权、股利的分配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出资与股份的转让权、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股东诉讼权(这是股东权有效行使的保证和救济措施)。

  股东的义务(4项):缴纳出资义务(是最重要的义务,包括具体内容、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及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遵守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义务)、忠诚义务(包括禁止损害公司利益、考虑其他股东利益、谨慎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其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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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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