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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重点辅导51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4/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可以表现为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因此较之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具有更密切的利害关系。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4.共有物的处分及分割

  (1)共有物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费用的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共有财产的分割。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消灭。

  5.共有的对外关系

  (1)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五、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张相邻关系的当事人,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2.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如果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并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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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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