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就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四)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如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占有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不管主体对物的管领是否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且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就可以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占有。占有的标的物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
l.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非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如租赁房屋的房东。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源的占有,如不当得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的情形。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可以实现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两个效果:
1.事实推定
这些事实上的推定有二: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的;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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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